——摘编自王国奇《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初探》
材料二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社会保险对于一切雇佣劳动者不论他在国家企业、协作社或私人的企业,不论工作时间之久暂,及付给工资的形式如何,都得施及之。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人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情况。1931年的《劳动法》实施一年以后,由于有些条文规定不符合当时解放区的实际情况,给根据地造成了很大危害,出现了许多私人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师傅不愿带徒传艺等现象,影响了根据地的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1933年10月15日,重新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就上述情况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对某些过高要求做了适当地降低。——摘编自王广彬《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注重社会保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