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等
材料二 清政府在参考欧美等国户籍法规的基础上,于1911年初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法律意义的《户籍法》。1912年《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条文为民国时期历次宪法所承袭。1915-1927年北洋政府相继颁布了《县治户口编查规则》、《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等户籍管理法规。清末民初制定的户籍法律使户籍有了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功能,不再单纯是国家管制工具,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诉讼抗告权利。新的户籍法律解脱了过去的人身束缚,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大批农民来到城市,成为了第一批城市化的新市民。——摘编自王海光《中国户藉制度现代化演进路径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及其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