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自隋唐起历代法典都规定“十恶”之罪,凡犯有“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不仅本人“决不待时”施以酷刑,而且诛连甚广,而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等民事行为则视为“细故”,常常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处,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家法宗规对于族内的财产、继承、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在实践上取代了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家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至于为私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在统治者看来不外是细事争端,他们所追求的是息讼、无讼,这是他们良好的官声政绩的表现。

——摘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等

材料二: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1569条。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民法的特点并简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影响近代中国民法修订的因素并分析其作用。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9-02-21 10:47:40

答案(点此获取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