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制约等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核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恕,同时要防止诬告株连,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材料三 根据1954、1975、和1978年三部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享有制定法律的职权。1982年宪法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权,对二者的立法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各种重要的法规近两千件,但总的说来还是不健全不完备。——《论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立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