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张研、牛贯杰《清史十五讲》
材料二 在清末民国的地方治理中,形成了几种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组织机构,他们的首领人员是各地的士绅。如县议(事)会、参事会、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乡董(佐);各县的教育、警务、实业和财务等四类局、所,县、区、乡保卫团等地方保卫机构;教育、警务、自治等各种形式的区乡行政机构;各地乡村长副、正佐等村治组织;农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等。曾经是以“士”为基本特征的文化权威在地方自治的制度演变之下,逐渐开启了“士绅权绅化”和“绅权体制化”。此时的士绅已非传统社会中的威望型人士,而是更多的依赖于占有公共组织和权力机构的权绅。他们在主持基层社会的公共事务时,已经不是源于他们曾经所具有的无形的社会声望,而是“大多已具有成文的法律依据”。——摘编自杨东《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与参与主体的近代嬗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