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城,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对于领海的宽度,近代以来出现过许多不同的主张:(1)航程说: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领海宽度为当时船舶两天的航程,约100海里。(2)视野说:即以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的界限,一般为14海里。16世纪的英国、西班牙等最早采用。(3)大炮射程说:即以沿海国在岸上拥有的实际力量来决定海上行使控制权的范围,即“陆地的权力是以武器威力的范围为范围”。这一制度在17世纪为荷兰、英国等国家执行。(4)3海里原则:18世纪,一些海洋强国为了最大化地获取海洋利益而主张缩小领海宽度,1756年瑞典提出。后来,3海里原则得到了英、美、法、日等海洋强国坚定执行。直到1973—1982年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大多数国家经过激烈的讨论和碰商,取得了一致意见,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摘编自刘中民《领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
(1)根据材料,概括近代以来关于领海宽度主张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的“每一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