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陈家晶《评南京国民政府之改订新约运动》等
材料二 1928年7月~12月,在南京国民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各种新条约中,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且与中国在条约中的关系是平等互惠的。……但对于“在华领事裁判权”,只有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等五个国家在新约中有条件地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如比利时提出“比(比利时)国人民应于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半数以上承认放弃是项特权时也才放弃”。而美英等主要国家不是采取拖延的态度,就是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来保持。列强强硬的态度,使谈判几乎没有进展。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国内形势的骤变迫使中国的外交重心不得不发生转变。国民政府前期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交涉就半途而废了。——摘编自《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外交志(2)》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原因并谈谈你对“革命外交”策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