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注: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税收》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还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比较重要的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从外国引进了近代直税制(注;直接税指税负不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房产税等),当时财政部曾经为此专没了直接税署。——摘编自刘军:《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
材料三 在治税思想上,近代西方国家立以税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即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亦不能被要求纳税。而且,在西方所谓的法律仅展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英国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征税是非法的,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必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摘编自樊静:《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四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20世纪80年代,开始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款,实行“利改税”。企业在纳税后,自负盈亏。国有企业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和地方税,税后利润再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改革财税体制,是用经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从1994年起,国家进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重大改革,至1997年,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国家建立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框架基本形成。2018年全年减少税费1.3万亿元。2019年,继续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一总体减税费将达到2万亿元,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市场预期。从长远看,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为改革发展注入新动能。——摘编自郭德宏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税收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