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邱树森《唐宋“蕃坊”与“治外法权”》
材料二 鸦片战争前,英国就以中英法理不同为由,拒绝将被控杀人罪的英国人交予中国司法当局审判。1843年7月,在中英谈判中,为了简单明了且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难题,清政府谈判代表者英,提出“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即明定章程,英人归英国自理,内人由内地惩办,伴免衅端”。在最终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中规定,凡中英两国商民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以在中国行使司法权,这就将在华英国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实质上是一个违反近代国际惯例的、扩大化了的治外法权。英国领事——摘编自茅海建《天朝的崩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唐代蕃坊管理的特点,并指出其形成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