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据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