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经盛鸿《孙中山与中国文官制度的近代化》
材料二:1809年,瑞典国会在当年制定的民主宪法中规定设立一名监察专员,督查文武百官。此后英、法、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实行了类似的监察专员制度。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终身任职,直至65岁退休。只有在本人要求辞职,或因行为不端、问题严重,受到议会上下两院弹劾的情况下,方可辞职或撤职……美国监察长办公室官员不管原来属于什么党派,必须脱离党派活动,不能参加竞选,不能帮人筹款。——摘编自李景平《中外行政监察制度比较及其启示》
材料三: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第5条从总体上规定了国家监察工作应当“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第八章进一步规定了被监察人员与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相应责任,奠定了监察治理责任的基本框架。——摘编自任颖《国家监察治理领域的责任制度设计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孙中山关于行政监察的主张及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