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却始终未变。自八国联军侵华之后,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有了新律之萌芽。法制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新政开场后,刘坤一、张之洞在“江楚会奏三疏”中率先提出修订新律。1902年,清政府正式派沈家本、伍廷芳二人兼取中西,修订法律。1903年,设修订法律大臣,以“务期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参照古今,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互考证”制定中国新法。1910年,清政府删改《大清律历史》,改革“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结构,又根据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试行“政刑”分离,司法独立,中国之司法、行政分立自此而始。虽然新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但是它提出的许多刑名至今仍被沿用,其中体现的近代法律精神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