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顺治四年,颁行《大清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因袭《明律》,后历代不断修缮。《清律》规定:旗人与民族身份,刑罚有殊。官员犯罪区分公罪与私罪。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清代的审判机关,分三级管辖。清代的刑罚,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材料二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下令“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并令设立“修订法律馆”。修订法律馆先后译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重要法典和一系列单行法规,从而使清朝原有的法律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统分为30门(篇);分别民、刑,即将旧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违约等纯属民事法律范畴的条款分出,不再科以刑罚;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二月初五日会布《公司律》(附《商人通则》9条)。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须“赴商部注册”。
——上述材料均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清前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发展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