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现代学者们把这种法治称之为中华法系。从汉朝董仲舒儒学“以礼入法”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郑玄等经学大师的注解与系统化,唐朝《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中华法系日趋完善。宋朝时,理学家们增加了族规、乡约教化的内容。清朝的法典基本沿袭《大明律》,在传統礼法秩序、尊卑亲疏的原则上,强调“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并据此制定了《大清律例》。但是清朝乡约的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宋朝以来儒学人士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1902年4月,慈禧懿旨“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8月28日,中英通商行船条约画押:“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此后,《大清律例》停止,师法欧美成为中国法的新传统。
——摘编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法治的特征。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1902年清朝法治改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