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蒲丽娟王伟《政治伦理视域下的古代食品安全治理及启示》
材料二:1860年《食品掺假法》授予地方政府自愿设立“公共分析师”的权力,此前,英国政府和议会对食品生产和梢售基本上是放任自流的。1872年英国中央政府开始介入食品安全,制订《食与药品掺假法》。189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食品与药品稍售法》,授权中央政府可以干预地方政府强制实行,地方政府官员玩忽职守将被追责:1906年的“芝加哥牛肉事件”迫使英国议会授予英国政府时进口食品的监管权。至此,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形成。——摘编自温小辉冯杰《从自由放任到多层级全面深入监管——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演进》
材料三: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组成“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组织对食品种养、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等环节的治理。1982年11月,食品卫生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通过。1981年,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研发五年规划,陆续发布了80多项标准。1984年,我国正式成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员,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制定。——摘编自胡颖廉《改革开放40年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机构演进》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历史上食品安全治理的特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