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晚清法家泰斗沈家本(1840-1913年),祖籍浙江,1883年考取进士时,沈家本已在刑部工作近20年。此后10年,沈家本“专心法律之学”,成果频出。近代以来,入侵中国的“外夷”仗着治外法权的庇佑,在中国作恶连连。在一系列“涉洋”官司中,国人和各级政府吞下诸多苦果。同时也看到欧美日等国拥有完善的法律,并且带来“便民益国,利赖无穷”。大清律例愈发不能适应时局,这就迫使清政府要修改传统的法律体系,并要把“实现中外通行”作为修律的总目标。1902年,沈家本任刑部左侍郎,奉光绪的谕旨领衔修律,于光绪帝的奏书中建议“亟应先议删除凌迟、枭首等酷刑”,更为关键的是,沈家通过修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于是,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在随后的修律中,沈家本顺势推动了政府层面的司法改革,这对中国随后的社会进步,尤其是法治上的变革,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王元天《重新审视沈家本的领衔修律与司法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沈家本晚清修律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沈家本修律的历史意义。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9-05-07 0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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