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 1949年,沈钧儒已是75岁高龄。由于其渊博的学识及在我国法律界的崇高地位,国家任命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一重要职务。在任期间,他为建立人民的法制体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出了卓越贡献。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开始起草宪法,当时已年近八旬的沈钧儒成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他不顾高龄,开始全身心地投入到宪法起草工作中去。关于宪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在同年6月份向全国公布,沈钧儒怀着万分喜悦的心情发表了文章《为宪法草案的公布而欢呼》。最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沈钧儒为此感到万分的激动,他说:这部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的宪法。而沈钧儒对于这部宪法的出台,可谓功不可没。
——摘编自朱菲菲《新中国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沈钧儒能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沈钧儒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