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学家明确地以欧洲“文明”来衡量世界各国的国际行为及法律权利,从而在国际法中形成了一套规范国际关系的“文明”标准。按这一标准,世界上的国家被划分为“文明”、“野蛮”和“愚昧”等不同类别,不同类别的国家获得不同的国际承认,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野蛮”和“半野蛮”(“半文明”)国家被排除在国际法适用范围和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之外,从而构建出一种国际法意义上的等级性世界秩序。值得警惕的是,19世纪末国际法中形成的这种“文明”标准在今天的国际关系中并没有完全消失,甚至有“回归”的迹象。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明显带有“文明”与“野蛮”的二元思维痕迹;一些学者提出“文明标准的回归”,主张建立一种全球性的新“文明”标准;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把伊拉克、伊朗和朝鲜成为“邪恶轴心”,把美国反恐说成是保卫“文明世界”的战争。而且,西方国家以所谓“人权”标准来干涉非西方国家,甚至明确提出以“人权”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文明标准。这些都是试图将西方“文明”强加于非西方世界的表现,是19世纪末国际法中“文明”标准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构建一个由不同文明组成的多元和谐的国际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
(1)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欧洲法学家对近代“文明”标准界定的基本特点。
(2)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欧洲“文明”标准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6-04-07 0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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