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15分)(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新、旧约法比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中华民国约法》(1914)
第30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14条,大总统为***及各部总长,均称国务员;
第44条,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39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材料二不过正像杨度强调集权的必要时所暗示的,在民初政治形势下,恢复总统制并非毫无道理。精通宪法学的古德诺就对改制表示赞赏,认为西方内阁制国家,人民于代议制有长久的经验,但中国却无此经验。此外,内阁制国家多系君主国,创设此制的原因在于世袭君主端拱无为,故须内阁承担责任,中国的情况亦与此不同。新约法变内阁制为总统制,以美国的先例衡量,可谓“共和国之良法”。古氏虽有为袁世凯“御用”的嫌疑,所论却多少考虑了中国“国情”。但因袁世凯和张勋相继上演“复辟”闹剧,不仅君宪政体被彻底否定,以集权行政为特征的总统制也不再被人看好。
——以上材料均摘自杨天宏《比较宪法学视阈下的民初根本法》
(1)依据材料一,《中华民国约法》相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明显的不同在哪里?二者制定的背景分别是什么?(8分)
(2)概括材料二中古德诺的观点。你赞同他的观点吗?请说出赞同或反对的理由。(7分)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5-10-11 08: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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