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纺提出法律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盖责任内阁之要义,即总统不负责任,而内阁代总统对于议会负责是也。今吾国之现行制,责任内阁制也;然有责任内阁制之名,而无责任内阁制之实,故政治因之不举。吾党主张将来宪法上仍采用责任内阁制,并主张正式政府由政党组织,内阁实行担负责任。凡总统命令,不特须阁员副署,并须由内阁起草,使总统处于无责任之地位,以保其安全焉。
《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其事行之多室碍,固亟宜修正者
——宋教仁《代草国民党大政见》
(1)据材料一,指出制约临时大总统权力的部门与人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时在位的临时大总统是谁。据材料二,概括宋教仁主张实行的政体及其实质。(8分)
(2)结合材料二中有关修改《临时约法》的理由,谈谈你对《临时约法》作用的认识。(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