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一:(1912年1月2日)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文献二:(1912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合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同意之。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