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1908年清朝制定《谘议局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凡本省籍贯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并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才能有选举谘议局议员的权利:(1)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2)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3)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4)曾任实缺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官职未被参革者;(5)在本省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非本省籍贯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在寄居地方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也有选举谘议局议员的权利。
——摘编自范明辛《中国近代法制史》
材料二1912年9月《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21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住居满2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省议会议员之权;(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2)有值五百元以上不动产者;(3)有小学校以上毕业者;(4)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之资格者。
——摘编自叶利军《民初〈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探略》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在选举资格方面有何发展。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912年9月《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选举资格规定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