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 自李悝撰《法经》以来,个人作律盛行,如萧何作《九章律》、叔孙通作《傍章》、张汤作《越宫律》,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诏陈群、刘邵、韩逊、庾嶷、荀说等人纂修《魏律》。汉初实行尚简的立法精神,约法省刑,到汉魏禅代之际,汉律十分繁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余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魏律按照“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原则,实行律、令分编,将原来的傍律、单律、章句等归并到正律中,废除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一律,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属于行政法规。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规定罪名条例,是律文的总则,既不在篇首,也不在篇末,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种体例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也与现代法典总则在前相吻合。
——摘编自刘笃才《论魏晋时期的立法改革》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编撰魏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魏律编撰在立法史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