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2年5月,清政府责成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四品京堂候补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碑治理。1904年,清廷成立“法律修订馆”,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着手法制改革,进行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初步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把原来掌管复核的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令。1907年,又在东三省、直隶、江苏创设审判厅。另外,删改旧法,制定新法。将《大清律例》删改成《现行刑律》,删改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条文,如酷刑、禁止同姓为婚等,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应因时势的新罪名,如破坏铁路和电讯罪等。同时改革传统法律结构。将商法独立出来,陆续出台了《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还将诉讼法单列,1906年完成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刑事民事诉讼法》,大致建立起来了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据袁行霈《中华文明史》等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