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8年8月,英国《养老金法》获准成为法律。法令对养老金领取标准做出如下规定:(一)年满70岁;(二)作为英国居民至少已达20年,并居住在联合王国的土地上;(三)依该法令标准计算的年收入不高于31英镑10先令。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没有或失去领取国家养老金的资格:(一)1908年1月1日以后仍领取各种形式的济贫补贴;(二)在达到养老金领取标准前,有工作能力却未能为自己及其家人努力工作;(三)被拘禁于疯人院或同类机构的流浪贫民;(四)被控犯罪处以监禁者,在监禁期间及释放后10年间无权领取(或继续领取)国家养老金。
尽管有缺陷,但《养老金法》仍具开创意义。它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对老年人的责任,落实了谁养老的问题。此后,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变化只涉及如何养老,以及怎样分担养老责任问题。不论准入“门槛”有多高、补贴水平有多低,都不是关键,关键是老人自此可以走出济贫院,进入国家法制保障序列。
——摘编自唐军《20世纪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变迁》
(1)根据材料,分析英国《养老金法》体现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英国《养老金法》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