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唐末以来,“典刑驰废,州县掌律吏不明习律令,守牧武人,率恣意用法”“视人命如草芥,动以族诛为事”。这不仅对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还支持着官宦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恶化,以致疏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广顺元年(951年)三月,敕“今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刑狱,并须据罪断道,除准敕(审问)和合奏覆外,其余不得便将拟案据闻”。五月又颁布敕令,“除反逆罪外,并不得籍没家赀,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六月,命侍御史卢义等人,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教条一十六件,编为二卷,目为《大周续编敕》,成为太祖时期法制的基本准绳。嗣后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损益,以应时变。广顺二年(952年)十月,诏曰:“民有诉讼,比先历州县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讼于台省,或不能书牒,倩人书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所倩,听执素纸;所讼必须己事,毋得挟私客诉。”
——摘编自曾育荣《后周太祖郭威内政改革琐论》
(1)根据材料,概括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后周太祖司法改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