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1927年7月20日,国民政府正式宣布裁撤厘金(注:厘金:清政府专为镇压太平军而征收的商税),改征出厂税(即对工业品实行一物一税的原则,征收统一的一次性捐税)。在中原大战结束后,财政部据此于1930年12月15日电令全国裁撤厘金。同时,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的统税制度。将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税、矿税等主要工商税种列为中央收入,而将田赋、契税、营生税等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列为地方收入。这样,在中国延续了近8O年的厘金。终于不复存在了。
从1928年到1936年,北京地区共废除税目31项,同时新创办了公粮、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捐、遗产税、车辆养路费、地价税等多种税。对传统的房捐、契税、屠宰税、田赋四种税也分别颁了新法规。……国民政府在国家预算中每年要复担的前清遗留国债占32%,军费支出占40%,建国经费只有20%。
——摘编自郑备军、林峰《税费改革: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意义》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国民政府初期税制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国民政府初期税制改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