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西南和中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就是任命少数民族的首领为土司、土官,授予他们按照当地的传统习惯对所辖地区进行统治的权力。土司制度在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存在的,其弊病很多,土司把百姓当农奴使用,造成民族内部矛盾突出;他们经常骚扰临近的政府管辖地的住民,抢夺他们的人丁和财产。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官制度的统治。清朝雍正四年(1726年),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改土归流地区设立府、厅、州、县,添置军事机构,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发展生产,兴修水利,开路办学。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
——刘辛萌《清代改土归流综述》
(1)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朝实行改土归流的原因。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推行改土归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