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Ι: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02年,清政府上谕称“我大清朝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后清政府颁行的经济法规包括10余类,近百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业、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励章程等诸多方面。如《大清国矿物章程》规定“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五十万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以上者奖励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其“椎轮革路,厥功至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
——摘编自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经济法规的特点。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