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收钱银,称为火耗。火耗往往成为法外之税,又无监管,腐败丛生。清雍正二年,在全国推行火耗归公制度,规定统一的征收标准(一般10%—15%),作为法定的正税,直接征收到中央。征收的“火耗”银大致有三种去向,一是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中央至地方的财政亏空;应付各项支出后仍有余钱,即可做第三种用途——各地政府的公用银。
材料二 清朝对监察制度非常重视。在中央设立都察院,该制上袭明朝,依清朝的具体情况略有损益。在地方设总督和巡抚,除掌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外,还有监察之职。其他挂总督、巡抚衔者,循例均兼有都察院右都御使衔或右副都御使衔,对所属地方官不仅有节制权,同时亦有监察之权。
——摘编自《论乾隆时代的廉政建设》
(1)依据材料一,归纳雍正帝推行火耗归公的主要历史作用。
(2)依据材料二,概括清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