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撰《永徽律》,与此前汉、晋以来法律合刊,计分12篇,共30卷,史称《唐律律疏》。并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宋太祖建隆四年,经朝廷同意,由窦仪等人主持收集了唐开元到宋建隆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共12篇、502条,刊印颁行,史称《宋刑统》。其律文大多是唐律的翻版,但在制度上更加规范。如规定死者没有子嗣的,其遗产由女儿、近亲依次继承,不得出卖部曲(家仆)、奴婢等,为了避宋翼祖赵敬之讳改“大不敬”为“大不恭”等。
——摘编自徐世虹《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1)依据材料一,概括唐宋法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二:1902年清政府任命精通中国传统法律和西方法律的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谕令“按照所陈各节”,“修改删并”,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不蔽。”在这次修订法律工作中,沈家本等秉承“洋为中用”的指导思想,规定禁止刑讯、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禁革买卖人口、删除奴婢旧制、统一满汉刑律、变通秋审制度,还制定了《商律》、《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国籍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等新律。以上十个新律虽代表了当时先进的法文化,如引入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但由于清政府的迅速垮台,其中大部分只是颁布而未及实施即告废止。
——《清末修宪与沈家本》
(2)依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末修律“中西结合”的表现,并对清末修律进行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