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历史-选修1: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自先秦时期即已产生“慎用死刑”的法律思想,汉代对两千石以上官吏死刑集须皇帝复核,北魏时又规定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隋初《开皇律》规定了“三复奏”的死刑核准形式,隋末法制敗坏,“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盗者籍没全家”,致使“百姓怨嗟,天下大溃”。唐高祖李渊起兵之初,即布宽大之令”,适用死刑之罪仅四项。太宗时形成了“五复奏”和“三复奏”制度:“五复奏”主要适用于京师的死刑案件,“三复奏”主要适用于各地的死刑案件。死刑案件须上报中央,刑部、门下省、中书省、尚书都省及御更台可从不同角度对无刑进行复核,报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如果死刑案件不待复奏而执行死刑,法官要被追责问罪。玄宗后期,“降死罪从流”成为定制,赦免权成为皇帝掌握死刑执行权的最终手段。自此,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完备定型。
——摘编自王宏治《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变革的原因。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变革的意义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8-05-14 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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