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历史—选修1: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02年,帝国主义抛出有条件地放弃治外法权的诱饵。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联衔会奏,建议从速修订法律,清廷斟酌利弊后下达了修律的上谕。……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1907年)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此次修订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第二阶段(1907—1911年)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商事立法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清政府“参酌中西”、“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是外国商事法律与中国传统商事习惯的混合物。商事法律的修订,开启了中国商事法律近代化的历程,为中国近代商事立法打下了基础。
——摘编自《清末商事立法评析》
(1)据材料概括清末商事立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商事立法改革的影响。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8-05-19 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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