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建立,传统单一的法律体制局面被打破,某些原有的国内涉外法规,为条约规定所取代,打乱了清王朝的法律体系。《大清律例》不得不进行些微修改。经过甲午战争和庚子事变的创巨痛深,清政府由被动走向主动,开始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总期切实平允,中外通行”,改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架构,建立诸法并重、诸法分立的近代法律体系。例如,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制订刑法、民法暨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与世界法律相衔接。但“中外通行”方针侧重于“外”,如1907年开始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强调“采用各国新制”,没有很好地容纳本国民事习惯,当时便遭到猛烈抨击。民国初年,最终成为废案。
——摘编自李育民《中外条约关系与晚清法律的变化》
(1)根据材料,概括晚清法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晚清法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