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秦简》中有关经济关系调整的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摇律》《司空》《效律》《传食律》《藏律》《牛羊课》等十余种。《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一条问答:“、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千百。顷畔封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奎陡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但“唯不幸死而伐棺梆者,是不用时”。凡是“雨为澎,及秀粟”“稼已生后而雨”“旱及暴风雨”“水潦轰蚊、群它物伤稼者”都要及时书面报告田地受益或受灾的具体顷数。
从《秦简》来看,秦对商户是另有市籍的。对外地来的商户,实行“布吏”制度。商户新到某地经营商业,必须先持通行凭证送交官府登记。如果“客未布吏”,就同他交易,罚一甲。
——摘编自刘序传《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经济立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代经济立法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秦代的经济立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