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宋仁宗诏:"(西京)城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即“侍丁”制度);据《宋刑统》的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救处分,若救许充侍”(即“权留养亲”制度)。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如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后宋朝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南宋《新安志》载,新安“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货分始少。苏公滴为令,与民相从为社,民甚乐之”,即民间结社互助养老。根据北宋末的一项立法:“居养鳃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满五十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国家根据年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养济标准;后因为国家财力等原因将进入福利院的年龄线提高到60岁以上。宋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设于各州县的居养院、养济院,收养的对象包括“鳃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非鳃寡孤独而疲老废疾、委实贫乏不能自存者”。
——据吴钩《宋代养老制度给今人的启示》等整理
(1)根据材料,概括宋朝尊老养老的举措。
(2)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宋朝养老制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