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大改革回眸]
材料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征收堂、庙宇、寺院、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后,又对庙产作了规定。各寺庙、宫观都积极参加了土地改革,将按人口应分的土地留下后,其余的分给了当地的农民耕种。一般教众留下了足够维持生活的耕地,自食其力,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则由国家无偿给子补助,对于宗教界上层分子和少数留下来继续任宗教职务的神职教牧人员,进行教育和团结。以后,又对房产进行改革并允许其收取租金。这就废除了封建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和房产所有制。
——王晓明《论新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1)根据材料,概括新中国对寺观地产和房产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新中国寺观改革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