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食货志》
材料二 (太和)九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露田)。……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惟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离职)相付。卖者坐(处罚)如律——《魏书食货志》
材料三 (宋神宗)与王安石论助役事,安石辩数甚力。上曰:“无轻民事,惟艰。”安石曰:“陛下固知有是说,然又须审民事不可缓。”上曰:“修水土诚不可缓。”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岂特修水土乃为民事?如修水土非陛下能胜异论,则谁肯为陛下尽力?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谕百姓,无一人有异论,然后着为令,则其于民事,可谓不轻矣。”——《续资治通鉴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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