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雍正二年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也用来弥补各级政府的财政亏空,还有节余便作为各地政府的公用基金,用来修城筑堤等,也可用作各省间物资运转的费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摘编自《雍正皇帝:火耗归公》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雍正年间推行“火耗归公”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火耗归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