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清政府在1902年决定着手修订法律和司法管理的准备工作,而英国、美国和日本在1902和1903年同清政府签订条约时要求按照西方模式修改法律和修改司法管理。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纂新的刑法。新刑法规定,惩罚限于死刑、监禁或罚款。这样,以前所有的肉刑都被废除了,同时又引进了缓刑和假释的新的做法。在犯罪名目中,又增加了涉及外交事务、选举、运输和交通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当它被呈交给中央和省政府的高级官员评议时,下列各点受到最严厉的批评:对那些犯有损害皇室、反叛、搞阴谋或犯忤逆罪者处以绞刑,惩罚太轻;把合法自卫的概念应用于违犯祖宗的罪行是不能接受的;与无夫之妇通奸而不予起诉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结果,起草的新刑法作了很多修改以迎合上述大部分反对意见。经过这些修改后,起草的法典随同补充章程被呈交给资政院讨论。讨论结束时,只通过了一般条款,至于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则被挂了起来。然而在1911年1月,清王朝借口要实行宪政就推迟颁布刑法。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刑法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刑法改革夭折的原因。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9-07-16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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