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日本文明史看,外来文明的引进移植都是国家主持的,中央政府具有权威地位。……他们很早就吸收了西方的征兵制,但普选制却不予移植。鉴于德国宪法赋予皇帝的权力比任何君主国都大,也最具保守主义色彩,伊藤博文遂以考察德国宪政为此行(到欧洲)重点。他(考察后)认定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和秘密制宪主义比较符合日本国情,决定以德国宪法为蓝本,聘请德国专家为顾问起草宪法。明治政府将宪法草案经由三次“宪法会议”讨论,最后于1889年呈交已亲政22年的明治天皇“钦定”。由于这部宪法始终没有经过国会讨论而是以敕语形式公布,所以史称“钦定宪法”。
——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这一宪法规定:不得随意逮捕公民,财产权受到保护,公民享有宗教、言论和结社的自由。但在每种情况下,政府只要愿意便有权制止这些权利。大体上说,这一宪法里从德国模式中借来的东西远多于从法国或英国模式中借来的东西。其原因在于:日本同德国一样,当时正处于巩固阶段,因而对增强国家实力比对保护公民自由更感兴趣。因此,这一宪法只为日本提供了议会制的门面,同时却维护了寡头政治的统治和天皇崇拜。的确,宪法第一条规定:“日本帝国将由永不间断的一代代天皇统治和管辖,”同样第三条规定:“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1)根据材料,指出日本在明治维新中吸收外来政治文明的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