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唐初曾数次修律。高宗即位之初,在借鉴前代法律基础上,即颁行《永徽律》十二篇500条,同时又命人为律文作疏诬解释,阐明疑义,成《律疏》30卷,其内容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将二者合并刊行,即《唐律疏议》。内容包括宫廷警卫与关隘边防、户籍土地婚姻、军队征调与工程营建、盗窃抢劫斗殴杀伤、畜牧及仓库保管等事,几乎将当时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囊括其中。唐律所载具体刑名有五,称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刑罚也多变重为轻。唐律非常鲜明地体现出儒家“一准乎礼”的量刑定罪原则。如名列律首列“十恶”,其性质或为危及君权、或为破坏家族伦理关系,皆在厉禁之列。唐律将儒家中的五服作为量刑定罪的重要参考标准,犯罪连坐,先亲后疏。亲属间犯罪,虽行为相同,而视其亲疏量刑大异。唐律影响不仅及于后世,并及于东亚日本、朝鲜等国。
——据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唐朝法律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律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