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材料  1902年,清政府上谕称“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但也不得不承认“为治之道……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同时还要求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此后清政府颁行的经济法规包括10余类,近20项,其内容涉及工商综合类、商标、矿冶、铁路、金融、商品赛会、度量权衡、经济社团以及奖商章程等诸多方面。如《商人通例》界定了商人的身份和他们的权利、义务。《商标注册暂拟章程》规定“如有侵害商标专用权者,准商标主控告,查明责令赔偿”。《破产律》注意维护债主的利益。《大清国矿务正章》规定外商“概不准收买矿地”。《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五十万以上者,按集股数额多寡,给予不同奖赏,集股五千万以上者奖励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赐双龙金牌,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对于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预备立宪”公会在肯定其“椎轮筚路,厥功至钜”的同时,也指出“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是非不足以资保护,而较多窒碍”。

——朱英《论清末的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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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经济法规颁行的背景。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经济法规颁行的政治影响。
上一题 下一题 0.99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9-08-17 02: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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