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鼎革,社会生产遭受巨大破坏,流民成为明代突出的社会问题。宣德年间,吏部奏请原先设有巡抚侍郎的河南、山东等府州县额外增设抚民官和佐貳一员,以辅助各级官吏安置流民,勘实户口,登记钱粮。正统年间边患日益加深,流民迭起,政府遂强化抚民官的权力,招抚流民垦荒置业,恢复生产。流民浪潮暂时平息后,朝廷下诏称“抚民官于民无益有损”“悉令回还吏部”。土木之变后,明廷认为“虏寇不过边境之患。流民则为心腹之疾”,遂将抚民官的设置区域由北方五省逐渐转移到荆襄地区,并进一步扩展到沿海沿边和边疆民族地区。万历后期至明亡之前,明廷派遣总督、巡抚执掌地方,基本取代抚民官的角色。
——摘编自朱绍祖《明代抚民官的设置及其兴废原因考察》
(1)根据材料,概括明代抚民官设置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代抚民官设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