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法”体现了日本近代化的特色。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统之天皇统治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所列条规,在战时由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三十三条帝国议会以日本贵族院、日本众议院两院组成之。
第五十五条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
(第二款)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第五十七条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法官非依刑法之宣告或受惩戒处分者外,不得免职。
——《大日本帝国宪法》(节选)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概括“明治宪法”的主要规定,及其确立的政治体制。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治宪法”主要特征,并分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