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明末清初,由于长期战乱,分布在直隶、山西、山东、河南、湖北、糊南、陕西、甘肃等省明代藩王的田地,在农民战争期间,大部分被各地佃农夺回耕种。顺治年间,清政府对于明代藩王的田地主要采取变价的处置办法,即将其变价出卖给原佃农。虽然清政府对于明代藩王田产变价所索取的价银只有数钱以至一、二两每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增再增,以至于原佃农无力购买,大大损害了佃农的利益。康熙七年(1668年),清政府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并承认明代藩王所占田地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永为世业,号“更名田”。第二年,鉴于更名田内原“废藩自置之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所以“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少了税种。
——摘编自陈支平《清初更名田立法考实》
(1)根据材料,概括康熙实行“更名田”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康熙实行“更名田”的内容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