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先生文集》
材料二 免役法是按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免役钱……而按原来政府的标准定出的户等都是很不准确的,这就给那些不法官吏在定户等中乘势弄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除了征收免役钱、助役钱之外,又多收二分所谓的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早灾荒年份之用。地方官吏为逮功请赏,原只规定征收20%的免役宽剩钱则接百分之四十、五十的比例征收…朝廷在实行免役法之后,又实行了保甲法。这使民户既纳了役钱,又要再服役。——方宝璋《再论宋代免役法的利弊》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指出王安石推行免役法的原因和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