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为依据”,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该法规突出了户籍管理机构的地位;区分了人籍和户籍;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起诉讼抗告的权利。
清政府户籍制度实际上仍沿了清中后期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将人户“编牌入甲”。不过,与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清末编查人户的机构是警察机关。1905年,清政府设立了巡警部作为全国警察管理机构,其职能之一便是“掌审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籍,报告户口,暨各省寺院僧道人数、教民人数,外国人入国籍,皆隶之”。
——摘编自姚秀兰《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晚清户籍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