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韩非子对法的说明尽管还不是严格的逻辑学上的定义,但在那时已经是表述最准确、最能反映法律内涵和外延的定义。商鞅、慎到都有法律之外无赏罚的思想,但他们的表述都不是十分系统,也不是丝毫没有歧义,韩非子则消除了这些歧义。韩非子继承了法家“有法必依,行赏不失疏远,行罚不避亲贵”的思想。韩非子还看到,人们常常更习惯于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并予以毁誉,这种不一致会妨碍赏罚的劝禁作用的发挥,他主张“赏誉同轨,非诛俱行”。韩非子还提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
——摘编自《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材料二晚清形式主义法治观认为:儒家之人治主义不切实用,其立论根据也多不合逻辑,以视法家理论之精密,步步踏实切近人事者,诚不可以道里计。“上下吾国历史数千年间,其足以称大政治家者未有不足法治之精神也”,所以,管仲、商鞅,尤其是韩非子等人的法律理论皆被冠以“法治”之名进行探讨。实质意义的法治观则认为,所谓法治国,并不仅是以法律来治国,而是看重人民权利,专制时代不承认人民有人格,更不承认人格上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
——摘编自《中国近代法治理论的形成及演变》
(1)根据材料一,指出韩非子法律思想的贡献。
(2)根据材料二,归纳晚清形式主义法治观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形成的历史原因。
(3)概括材料二中“实质意义的法治观”,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的相关史实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