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普通高中新课程历史教学研究与资料丛书》
材料二:康德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必然”使个人行为与普遍道德法则协调一致。所以,法律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在于: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它推动人们应该这样行动;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它限制人们去做某事。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康德希望建立一个在法律之下的个人与他人具有同样自由的统一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个理想制度不是通过直接的政治实践,而是通过道德的不断完善来实现。——摘自《普通高中新课程历史教学研究与资料丛书》
材料三:16至17世纪的中国,新的经济形态还十分徽弱、脆嫩,明清时期的早期启蒙思想家们先天不足,具有一种时代性的缺陷,黄宗羲、唐甄们提不出新的社会方案,而只能用扩大相权、限制君权、提倡学校议政等办法来修补封建专制制度。孟德斯鸠、卢梭们则拿出了“三权分立”、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这样的资产阶级国家蓝图。这表明,中国明清时期的进步思想与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属于两个不同的历史范畴。前者是中世纪末期的产物,后者是近代社会的宣言书。——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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